今天下午3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新浪網獨家對話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軒,為網友解讀“兩高”報告,以下為採訪實錄。
  高院報告更多回到司法本身
  今年的高院報告,多多少少還是有點讓人失望的,我們以為畢竟是屬於換屆後面最高法院新任院長的第一次報告,並且有很多對比之前新的改革舉措,包括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到的“司法改革內容”,所以我們想新人是否有新作風,尤其是經過一年的沉澱後,是否有新的風格。但現在看來,這個報告還是相對比較穩健,更多是延續了過去的那種模式,包括框架結構甚至包括段落標題、某些措詞和用語,和去年的工作報告差異並不大,並沒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覺。
  當然亮點也有很多。首先,在政治理念、指導思想方面,這次報告和上次報告有所區別,就不再提像“三個至上”或者司法帶有標誌性的口號,更多是提“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為民”等與司法本質相關的內容。這種改變,我想還是涉及到司法工作這一年的轉變,也標志著新階段的司法和過去一段時期以來維穩意識掛帥、“三個至上”等口號擺在第一位的指導思想有區別,更多是回到司法本身,強調司法的公正性,強調司法改革的力度。
  第二,不像過去那樣迴避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迴避冤假錯案的問題,應該說這次報告對冤假錯案平反有一些濃墨重彩的表述,甚至提到了去年廣為關註的浙江張氏叔侄改判無罪的案件,而且第一次公佈了無罪判決的數量。可以說,司法機關也在正視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且表現出努力改變局面的傾向。
  對冤假錯案仍無責任追究機制
  報告存在的不足首先表現對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敗的現象的表述不足,我們面臨的司法難題或者司法頑疾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現在的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敗的程度已經到了人民群眾容忍的底線,希望法院儘量把工作做在平時,真的實現在每個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這樣也不至於在工作報告時避重就輕或者諱疾忌醫。
  例如在冤假錯案問題上,我們看到的報告是講我們平反有多少成績,但事實上,在社會社會上普遍關註的一些冤假錯案,迄今為止都沒有得到平反,甚至有些輿論認為不應該由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比如湖南的曾成傑案子、遼寧的夏俊峰案包括江蘇的洪志玲案,最後都是在去年核准死刑,包括聶樹斌案,現在遲遲未啟動再審程序,甚至河北省高級法院的院長說王書金案一旦了結,聶樹斌案就不用再審了,竟然說出了這種沒有邏輯的結論,讓人覺得不可理解。
  一方面大張旗鼓地平反冤假錯案,但另一方面全國各地冤假錯案正在持續發生,與其你拿出那麼多精力去平反冤假錯案,為什麼不能在每個個案中保證司法公正、保證每個個案的公平正義?甚至包括律師作用發揮的問題,報告正面肯定,說充分重視律師作用,在律師的配合下平反冤假錯案。但很多辯護律師普遍呼籲或者千方百計希望最高法院關註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始終得不到有效回應,我想這方面的問題恐怕是報告有所顧忌或者故意輕描淡寫的。
  此外,在實踐中存在著司法腐敗的現象比較普遍比較嚴重,但在報告中只用一句話來解釋或者提到這樣的問題,而沒有對這樣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剖析,以及採取什麼樣的有效方式進行根治。
  我們在報告中看到,法院被查處的違法違紀的幹警才381人,而追究刑事責任的才101個。從這個角度看,和我們切身體會到的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敗是有距離的,那這裡面是否存在著該追究的而沒有追究?
  包括我們一再呼籲的哪怕已經平反的冤假錯案進行嚴格的錯案追究,但現在看來即使有了冤假錯案的平反,有了蓋棺定論,我們也很少看到當時的始作俑者包括公安司法人員受到法律的製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進一步泛濫,因為沒有責任追究機制。
  司法改革須有法律依據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我們面臨的司法改革的一個長期問題,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特別提出來的。但這次報告沒有過多涉及,只是強調了法院內部可能因為行政化色彩過濃而導致辦案效率低下或者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問題。我想這種問題情有可原,為什麼?因為講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我們現在只是有執政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建議,但它的完整實施,首先有賴於立法先行,也就是說這可能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相關的配套法律甚至修改憲法才能完成,所以在這方面的改革領域,最高法院自己很難有所作為。
  這次工作報告對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指導性文件進行了大量的表述,當然都是從司法改革的角度,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發佈這些司法解釋,並且通過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文件進行出個案。但我認為這裡面需要強調的,不光是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比如省以下法院人財物要脫離地方的制約,任何一個司法改革也都要先取得立法授權,這也是習近平同志前幾天特別強調的:任何改革必須有法律依據。
  我們發現最高法院很多司法解釋有突破憲法法律規定的框架而進行立法的嫌疑,其實有一些司法改革包括報告里提到鼓勵幾個地方法院先試先行,甚至最高法院內部成立督導合議庭,這些東西都是於法無據的。
  這些司法改革的措施、傾向、趨勢也許是對的,但我強調一定要有立法依據,一定要取得法律的授權。最簡單的一個做法是由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這樣的一個試點建議,通過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的批准後,再進行司法改革。
  法官需要人格獨立
  司法公信力的建設不僅僅是要強調機制的轉換,不僅僅是要保障法官獨立司法,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其實在工作報告中提到的司法隊伍建設方面,我們還不能夠大而化之、籠而統之地說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我們應該具體到通過強調法官司法良知,促進他的人格獨立,要有這樣一種氛圍才有可能真正地讓每一個法官去嚴格依照憲法法律進行公正施法。
  事實上,我們現在看到的所謂司法不獨立的情況來自黨政干預導致司法不公的情況,占比還是非常少的,大多數案件是法官自己可能因為自己職業素質、職業道德的缺陷,甚至包括人格不獨立,缺乏司法良知所造成的。
  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前,最高法院專門下發了一個文“要切實保障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為民”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裡面親自法官應當堅持獨立辦案,拒絕一切權力案、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干擾。可在目前情況下,法官一方面不能拒絕來自於法院內部領導的干擾而獨立去做判斷,另一方面還不能夠自我約束、拒絕自己周圍人情包括金錢誘惑而依法公正裁判,這是普通民眾現在特別擔心的問題、憂慮的問題。因此在加強隊伍建設方面要真正地在法官人格獨立和司法良知約束上要有一些作為。
  人民陪審員不能陪而不審
  報告里提到一些司法改革措施要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
  比如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陪審制度在實踐中的執行效果不如人意,我們現在看到報告提供的數據,說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案件占到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73%,下一步還要啟動陪審員的倍增計劃。
  但無論是從當事人的角度還是從律師的角度,包括從學者研究的角度,對現行陪審員陪審的效果持有嚴重的質疑,為什麼?因為目前陪審員大多數是陪而不審,他是來充實合議庭人數或者配合法官工作需要,絕大多數陪審員在法庭上一言不發。由此我們可以想見,他在實踐中也不會深度參與案件的審理甚至發表獨立的能夠與法官相抗衡的意見。所以在這種陪審制效果堪憂的情況下,還有大力的推行倍增計劃作為司法改革的一個亮點,值得推敲。
  司法改革重在地方司法機關的落實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非常讓人鼓舞,但往往在地方落實時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走樣,甚至就出現“中梗阻”,中央說一套地方做一套。
  最高法院大力強調要提升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都能夠體會到公平正義,可具體到地方法院、地方司法機關,他們對最高法院的司法要求無動於衷,或者在局部地區或者某些案件方面無動於衷。
  這次最高法院值得肯定的是不再迴避立案難的問題,把立案難作為一個重要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說準備解決。可在實踐中,哪怕非敏感案件,當事人和律師去立案,難上加難,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訴訟案件。
  在這個意義上,最高法院的報告也好、規劃也好,包括即將制定的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和已經確定的2014年的工作目標,它的落實和貫徹需要地方司法機關真正反省自己的工作,能夠上下齊心,真正做到緩解司法不作為、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頑症,促進司法公正,這個恐怕也得要假以時日,同時更需要來自最高法院的監督,這種現狀恐怕需要各個方面的努力才能夠真正實現最高法院工作報告里提到的一些改革初衷。
(編輯:S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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